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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2019-04-11 17: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保证我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13号)、四川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市属地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4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通过财政贴息贷款方式,帮助高等院校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全日制本、专科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以完成学业的助学形式。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并指定专人负责学生贷款资格的认定审查;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及还款协议;协助经办银行进行逾期贷款的催收;每学年贷款需求额度的申报;贷款学生信息数据采集及建档、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等。

第二章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助学贷款:

(一)我校在籍或已录取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其家庭收入不能支付其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纪违法行为记录;

(四)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和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的联系方式和就业后工作的变动情况;

(五)符合提供助学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与发放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本人申请 符合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由本人写出助学贷款申请书,填写《攀枝花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登记表》(见附件1)、《攀枝花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诚信保证书》(见附件3),持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连同贷款保证人(担保人)、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明)的复印件及其有效收入来源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或录取)院系提交贷款申请。

(二)院系初审 各院系须对学生的助学贷款申请书和所填写的《攀枝花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登记表》、《攀枝花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诚信保证书》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将确实符合助学贷款条件学生情况填入《攀枝花学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统计表》及《诚信确认书》(附件4),报送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核。

(三)学校审核 学校对院系上报的材料逐一进行审核,汇总填写《攀枝花学院20XX-20XX学年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并公示。

(四)银行审定 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攀枝花学院20XX-20XX学年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连同申请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材料递交银行复审。

(五)签订协议 学校根据银行复审通过的名单,通知所在院系组织学生填写《还款确认书》(附件5)、贷款客户资料、合同及贷款借据等,并将材料提交经办银行,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六条 对于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申请,经办银行对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签订贷款合同、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

第七条 经办银行在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学生每学年实际申请学费和住宿费贷款额,划入学校在经办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

第八条 贷款学生本人在经办银行开立个人账户。生活费贷款在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划至贷款学生账户;如分期贷款,则按学期发放,于每学期开学后5日内(法定公休日除外)将生活费贷款划入贷款学生账户。

第四章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

第九条 贷款学生应严格按贷款合同履行还贷义务。

第十条 贷款本金可到期一次性偿还,也可采取分期还款方式,并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但最后一次偿还必须在贷款学生毕业离校或因其他原因离校时。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可以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可提前向经办银行提出,带上其贷款合同及有效证件(学生证和身份证)到经办银行办理还款手续,并将还款凭证复印件交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留存。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在转学、休学、停学、出国、退学、开除学籍时应主动到经办银行办理还贷手续,凭银行开具的有效证明到学校办理离校手续。未与经办银行办理还贷手续的助学贷款学生,学校一律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 对不恪守信用的贷款学生,学校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学生还款。对不履行还款协议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选课资格,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利用校园网和新闻媒体,对违约贷款学生信息予以公布;同时,经办银行将向家长、保证人(担保人)及其家长所在地政府出具催款通知,并将贷款学生的违约记录,在金融机构的个人诚信系统予以公布。

第五章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利率、计息和限额

第十四条助学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五条助学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贷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

第十七条 受到法律制裁和违反学校纪律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贷款学生,学校将提请银行终止其贷款的发放。

第十八条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人数不得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20%,每人每年贷款最高限额为6000元。助学贷款首先用于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生活费贷款额不超过最高贷款限额的20%。各院系学生的贷款额度,根据经办银行确定的总贷款额、相应院系的学费标准以及学生困难程度,由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确定。

第六章国家助学贷款的变更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若有违约行为或者发生转学、休学、出国留学或移居国外、退学、开除、失踪、死亡等情况时,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可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终止或解除贷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等债权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在还款期限内无力还款者,可申请办理贷款展期。需要办理贷款展期的,应在还款期限之前,持本人贷款展期申请书、本人有效证件向所在院系申请,经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经办银行审批,但最长展期原则上不得超过在校学习时间。如有特殊情况在毕业前仍不能还清贷款,学生可写出书面申请,由其家长担保偿还,最长延展期为毕业后一年,且学校不再贴息。

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自愿终止贷款时,应在当年放款之前10日内,通过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鼓励学生在父母所在地银行进行贷款,并按照《攀枝花学院贫困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攀学院[2005]9号)为其支付利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计财处、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攀枝花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申请登记表

2、攀枝花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3、诚信保证书

4、诚信确认书

5、还款确认书

6、攀枝花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信息汇总统计表

攀枝花学院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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